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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河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西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时29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京QO****)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桥处时,被夜查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史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9mg/100mJ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呼气酒精测试数据、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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