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八里**村,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义乌**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与北外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酒精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波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义乌**号楼**单元**楼西户,联系电话1526678****;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