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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乡**村**新村*号。1992年12月22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16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夏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豫NHC***小型轿车,行驶至夏某某城关镇孔祖大道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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