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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G22**号轿车行驶至柘城县黄山路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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