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02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从阳谷县张秋镇史塘村家里行驶至阳谷县**路2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吹气后被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史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2020年6月17日,经电话通知,史某某到阳谷县**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等;2.被告人史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一份;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80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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