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乡**村**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5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豫EA511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阳市殷某某华祥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南侧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3.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青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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