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时某某,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鄂D4T****小型轿车载着谭某某、王某某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线1179公里+200米路段时,与由梁某某驾驶的桂KH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KH9***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史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4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
2.证据2册、光碟2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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