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镇**社区**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史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其上线,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蝙蝠”(BAT)接受其上线的安排,在阜阳东站附近拿到其上线提供的银行卡信息盗刷设备后,购买了伪装使用的帽子、眼镜等工具,便在凤台县、宿州县、舒城县等地安装盗刷设备。史某某在盗刷设备成功读取用户银行卡信息后,将读取的银行卡数据包及密码视频通过网络发送给其上线,由其上线进行写卡、盗刷,其获得被盗刷银行卡内金额20%或30%的报酬。截止2020年9月,史某某伙同他人成功盗刷银行卡31起,盗刷金额515095.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单某某徐某某等陈述;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其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金额515095.7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伍册及光盘贰拾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