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自媒体职业者。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史某某在“推特”网上注册账号(账号:****,昵称:***)。2019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史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室其住处,通过该账号先后多次在“推特”网上传播淫秽视频,经对史某某“推特”账号内的320部视频进行鉴定,其中有264部视频鉴定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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