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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61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1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村**,住所地海城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21时许,驾驶辽C****3号解放牌自卸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张家交通岗东侧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穿道路的李某某(被害人,男,卒68岁)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史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根据市院技术性证据审查结果,死亡鉴定准确无误,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利  莉
检  察  员:  马一宁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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