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批准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6时5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蒙DX****号轻型栏板货车沿G111线在松山区王府镇三分地段由西向东行驶至464KM+700M处时,与相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蒙D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致赵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史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史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现场勘查、检验等笔录。
6、现场录像和讯问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八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散页证据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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