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某某**镇**商城**栋**单元**室**镇**组**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独自驾驶皖******小型轿车从郎某某十字镇驶往郎某某建平镇,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G235国道503KM+900M路段处时,因疏于观察,将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被害人汪某某撞倒在地,史某某下车查看后拨打了急救电话。汪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汪某某因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对方8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程国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