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69********,汉族,高中肄业,三门峡市**有限公司职工,住三门峡市**区**路与**路交叉口**区**号院**楼(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村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9时3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豫MK**号小型轿车,沿三门峡市三邓249省道“德邦”肥业厂区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邦厂区门口右转弯进入厂区时,碰撞德邦厂区大门,后大门碰撞看门人关某甲,致关某甲受伤及车辆、厂区大门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2日,关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关某甲近亲属500000元整。关某甲近亲属对史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员某某、关某乙的证言,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鉴定意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村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