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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后查明:

2013年12月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陕A****3号楚飞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东门段时,将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单某甲、单某乙碰撞,致单某甲、单某乙受伤,单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法医学鉴定:单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史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单某甲、单某乙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警记录、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单某乙、韩某某证言;3、驾驶人、车辆查询信息;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5、车辆痕迹检查表、车辆技术鉴定报告;6、法医鉴定书、酒精检测结果;7、事故责任认定书;8、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9、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2月8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现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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