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10时45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孝昌县惠阳路由南往北行至惠阳路与龙凤后街交汇处右转弯时,将道路右侧同向行驶被害人安某某驾驶的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车撞倒,造成安某某受伤后,经孝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史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积极配合保险理赔事宜,被害人家属对史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抓获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证人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微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住孝昌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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