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祖贵、被害人近亲属李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皖M*****“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镇**社区**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村水泥路十字路口东侧20米路段处时,因疏忽大意,与站在路边的行人李某乙发生相撞,致摩托车损坏、史某某受伤,李某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史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7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玉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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