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物业有限公司**,住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本市红谷滩新区南斯友好路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与在该路段由西往东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刘某某倒地。随即,史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交警赶至现场勘查。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4日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史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史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的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警情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史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19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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