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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6的“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由东向南倒车至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与东高地南街交叉口,与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地的被害人蒋某甲相撞,致使被害人蒋某甲受伤,后被害人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蒋某甲无责任。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北京航天总医院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处理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凭证、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全州县永岁乡梅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唐某某出具的委托书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左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0年9月22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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