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89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22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西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围寨地铁口人行横道时,因观察不周,将行人陈某某(男,40岁)撞伤致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公安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归案经过;
2、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上路行经人行横道时,因观察不周且未降低其行驶速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2月15日
附:1、案卷贰册。
2、光碟壹张。
3、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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