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89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22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西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围寨地铁口人行横道时,因观察不周,将行人陈某某(男,40岁)撞伤致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公安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归案经过;

2、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上路行经人行横道时,因观察不周且未降低其行驶速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聆

2015年2月15日

附:1、案卷贰册。

2、光碟壹张。

3、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