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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80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71********,汉族,高中文化, **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村**区**号**幢**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万达广场工作期间,多次使用美工刀、夹钳、锯子等工具,采用锯、夹等手段,在该工地地下停车场西南角,盗窃被害单位**有限公司扬州西区万达项目部散放于该处的电缆线,并将所窃电缆线藏匿于停车场西北角一间仓库内,后被警方查获并扣押。经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907元。

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缆线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合同等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测量笔录;

7.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柏晓慧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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