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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浙H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樟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市富阳区大源镇青山村路段时,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沪C4****号小型轿车(车上另有四名乘员)相遇,欲从陈某某驾驶车辆的左侧道路超车。陈某某为不让史某某超车,加速驾驶车辆与史某某驾驶车辆形成并排高速竞驶。经过该路段弯道后,两车路遇对向行驶而来的浙A2****号公交车,但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二人均未减速避让,继续并排高速竞驶,两车发生瞬时碰撞刮擦,并最终导致史某某驾驶车辆与浙A2****号公交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史某某、公交车上乘员张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和史某某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浙A2****号公交车交汇时的行车速度为88.62km/h-96.00km/h;被告人史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浙A2****号公交车发生碰撞事故前的行车速度为83.83km/h-88.91km/h;被告人史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涉案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5 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保险单等,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告知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车载监控、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史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377789****、史某某(1598889****)现住原处候审。

2.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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