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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郑某某等二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家属院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郑**,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区**家属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王**,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大街*段**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陈**,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曹**,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党*,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区**寺路*3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何*,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潘**,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尚**,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路**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5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杨**,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高新分局逮捕。

王**,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大街*段**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王**,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董*,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杨*,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1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党**,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廖*,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9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李*,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办**村委会**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刘*,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花苑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高新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8日被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郑**、王**、陈**、曹**、党*、王**、何**、孙**、潘**、尚**、杨**、王**、王**、董*、杨*、党**、廖*、李*、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以后,被告人史**先后在**区**广场、**区**大街西段**小区租赁办公场地,层报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部)申请设立善林金融**分公司、善林金融**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史**,公司内设大团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及后勤岗等岗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公司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宣传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各类理财产品,诱使受害人投资。

自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史**负责公司全部事宜,其他被告人按照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培训要求,通过电话推销、发放宣传单、门店接待等方式对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公司先后推出的线下P2P7种理财产品、线上P2P以及政信通(幸福之路)产品,以投资可靠,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等手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现查明,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4月31日期间,善林金融**两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累计6289.4004万余元,未兑付金额1854万元。其中被告人郑**累计吸收2110.281422万元,未兑付904万元,被告人王**累计吸收2328.0281万元,未兑付805万元,被告人陈**累计吸收2050.0257万元,未兑付616万元,被告人曹**累计吸收1544.8801万元,未兑付720万元,被告人党*累计吸收573.1008万元,未兑付248万元,被告人王**累计吸收516万元,未兑付20万元,被告人何*累计吸收458.4295万元,未兑付92万元,被告人孙**累计吸收247.9405万元,未兑付106万元,被告人潘**累计吸收137.03万元,未兑付65万元,被告人尚**累计吸收110.6353万元,未兑付70万元,被告人杨**累计吸收102.4828万元,未兑付87万元,被告人王**累计吸收60万元,均未兑付,被告人王**累计吸收56.9万元,未兑付44万元,被告人董*累计吸收45万元,均未兑付,被告人杨*累计吸收44.38万元,未兑付23万元,被告人党**累计吸收34.099万元,未兑付33.299万元,被告人廖*累计吸收26.7615万元,未兑付8万元,被告人李*累计吸收25.02万元,未兑付25万元,被告人刘*累计吸收24.34万元,未兑付17万元。

渭南两公司将所吸收资金全部上缴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人还本付息、公司扩张门店、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以及对外投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宣传材料、扣押清单、公司登记情况、银监会证明材料、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卜**、郭*、孟*、潘**、王*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郑**、王**、陈**、曹**等20人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会计鉴定书;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郑**、王**、陈**荣、曹**、党*、王**、何*、孙**、潘**、尚**、杨**、王**、王**、董*、杨*、党**、廖*、李*、刘*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总额达6289.4004万元,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郑**、王**、陈**、曹**、党*、孙**、何*、潘**、杨**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尚**、王**、王**、董*、杨*、党**、廖*、李*、刘*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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