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8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报复证人,于2015年6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5年8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8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采用辱骂、踢踹、持手锯等方式拒不配合违章建筑拆除工作,造成民警叶某某,保安员教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孙某某、梁某某身体损伤。经鉴定,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叶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教某某、梁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桂英
检察官助理:冯凌雪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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