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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贺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住黑龙江省阿城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88********,达斡尔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41990********,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某从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处收购多张银行卡有偿提供给张某某(刑拘在逃)等人使用。后被告人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资金的流转、支付、结算等活动。经查,被告人周某某银行卡的过户资金在人民币80万元以上,被告人孟某某银行卡的过户资金在人民币57万元以上,被告人贺某某银行卡的过户资金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被告人吕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孟某某非法获利4400元,被告人贺某某非法获利4400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2日,被害人张某甲在微信上被人以“冒充领导借钱”的方式诈骗人民币9万元。经查询资金流水,有4万元被骗资金经被告人周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220333010********)非法转移;另5万元被骗资金经被告人贺某某的平安银行账户(卡号62305800003********)非法转移。

2.2020年9月24日,被害人洪某某在微信上被人以“冒充领导借钱”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万元。经查询资金流水,该5万元被骗资金经被告人孟某某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非法转移。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孟某某被皇姑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皇姑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被皇姑区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某某被瓦房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金导图,银行卡资金流水,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相关记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洪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1年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孟某某、贺某某、周某某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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