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罗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重庆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街**号附**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南充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3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与袁某某从2015年开始在成都市新都区静安路49号经营一家名为“渝味晓宇”的火锅店,并于2015年6月雇佣被告人梁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服务员,后于2017年下半年担任大堂主管。2019年4月开始,史某某又先后雇佣被告人罗某某、文某某、赵某某,其中,文某某负责管理后厨,罗某某和赵某某负责配兑火锅底料。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受史某某、袁某某指使,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人将客人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回收、过滤、熬制,后加入配兑好的火锅锅底中,再出售给消费者,金额合计为4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民警接举报线索对该火锅店进行检查,并在店内挡获史某某、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许,袁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袁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点菜单及账单等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共同犯罪,其中史某某、袁某某系主犯,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文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毅

检察官助理:李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1388002****)、文某某(1522068****)、罗某某(1356897****)、赵某某(180803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文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