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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李某甲等故意杀人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住富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住富平县**小区**号楼**单元**楼**。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华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史某某经屈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乙后,将欲承揽工程的朋友文书介绍给李某乙。在史某某的撮合下,文书付给李某乙10万元现金,用于疏通关系承揽镇巴星子山隧道工程。2019年6月份,史某某得知李某乙没有承揽到工程且不退还10万元,便心生不满。

2019年7月1日21时左右,史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雪佛兰轿车从某某县来到华州区**镇**村**组寻找李某乙未果。次日7时许,二人再次驾车来到李某乙家中,向其索要10万元。期间,史某某与李某乙沟通未果后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史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逼李某乙还钱。李某甲看到后上前阻挡,被史某某制止,遂离开房间。遭到李某乙反抗后,史某某朝李某乙腰部、臀部、腹部多次捅刺,致其受伤倒地。

见到李某乙伤重,史某某指使李某甲帮其将保险柜等物品搬至停放在院内的丰田霸道车上(陕E****3),又将昏迷不醒的李某乙抬至车内后排,二人将房间血迹清理。当欲驾驶李某乙车辆离开时,因未找到车辆钥匙,便将李某乙放在车内逃离现场。当日9时许,李某乙亲属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7月2日、7月4日李某甲与史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李某乙被锐器刺伤胸部,因心脏严重损伤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产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捅死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史某某持刀杀人,仍从中帮助,其行为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娜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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