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7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因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66********,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因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7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路**号**单元**室。因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每斤3角至6角不等的价格从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镇烟农手中非法大量收购烟草专卖制品烟叶(板烟)、烟末(散片)后存放在**镇**院内仓库里,2014年10月底至11月17日期间,先后两次以每斤1.2元的价格将24吨(48000斤)烟叶(板烟)、烟末(散片)销售给史某某牟利,共计57600元。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戴某某手中购进烟叶(板烟)、烟末(散片)后,通过货车司机王某某运回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家中,并在家中院内将烟叶加工成烟草制品烟丝销售牟利。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辽F****5红色东风牌货车将上述烟草专卖制品运输给史某某,王某某每次收取运费1500元,共计收取运费3000元。
2014年11月17日,辽阳市烟草专卖局联合辽阳市公安局在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史某某家中查扣烟叶18.53吨、烟丝3.21吨、烟叶切丝机2台、双氧水2桶、磅秤2台。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烟叶的检验结论为烤烟、等级CX2K 30%,GY2 70%;烟丝的检验结论为烤烟烟丝。
被告人史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223333.2元;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均为5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烟草专卖局相关材料、核价表、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海录
检察官助理:吕文洋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戴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