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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吕某某等非法拘禁、赌博等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张家口市**汽修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6月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德州市**环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6日被抓获,于2019年5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老三”),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大队北行50米处平房。2017年6月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及携带管制刀具,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银行附近平房。2017年6月1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8月15日自动投案,于2019年8月19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小韩”),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张家口市宣化区**厂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8月1日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逮捕,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被害人田某某与王某甲合伙做生意需要用钱,由王某甲出面向被告人史某某借款4万元,一年后归还史某某2.5万元,剩余1.5万元一直未还。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向王某甲索要欠款,下午18时左右,王某甲与田某某一起来到张家口市桥东区王家寨附近顺发汽修厂史某某办公室,与史某某商量还款事宜。史某某向田某某索要钱款及利息5.9万元,遭拒后,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刘某甲等人对田某某采取言语威胁、辱骂等方式逼迫其还款,并指使吕某某、刘某甲等人看管田某某,不还钱不让其离开。4月8日凌晨1时许,史某某指使吕某某将汽修厂内三条大型犬由笼子中放出到院中,防止田某某逃跑,直至4月8日上午7时左右,被害人田某某通知其女友杨某某报警,8时左右,杨某某带着张家口市公安局姚家庄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史某某、田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及刑警队调查,并没有处理史某某等人,上午11时30分左右,田某某从姚家庄派出所出来后,史某某指使刘某甲、吕某某、崔某某等人以驾车跟随的方式,继续逼迫田某某还钱,直到当日晚21时左右,在恐惧和压力之下,田某某被迫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1****银灰色奥迪A4轿车抵给史某某,才得以离开,史某某让崔某某将该车开走,并由史某某控制使用该车直至案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772元。

2、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史某某以被害人韩某乙欠其借款逾期未归还为由,指使被告人崔某某、吕某某等人从宣化找到韩某乙,将其带至张家口市桥东区王家寨附近顺发汽修厂史某某的办公室,史某某、崔某某、吕某某等人对韩某乙进行殴打,并强行将韩某乙关进院内的狗笼子中,并收走其手机,逼迫其还钱,直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丙到达该汽修厂向史某某求情,才将韩某乙从狗笼子放出,韩某乙答应史某某按时还钱,才得以离开,史某某等人非法限制韩某乙人身自由达6、7个小时。2017年夏天,被告人史某某通过刘某丙找到被害人韩某乙,将韩某乙叫到顺发汽修厂,史某某手持胶皮棒、吕某某手持镐把与崔某某、刘某甲等人对韩某乙进行殴打、辱骂,刘某丙见状劝说并把韩某乙带离,将其送至宣化,史某某等人非法限制韩某乙人身自由达2、3个小时;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3、4点左右,被告人史某某指使崔某某、吕某某、刘某甲等人到宣化郝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将韩某乙带至顺发汽修厂内,史某某等人强迫韩某乙站到院中淋雨,逼迫其还钱,晚上9时左右,韩某乙的母亲林某某及其女友郝某某将标志307轿车抵给史某某,才得以离开,史某某等人非法限制韩某乙人身自由达6、7个小时。

二、赌博罪

2014年6月、7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张家口市桥东区蓝鲸大厦对面胡同内楼房一楼,利用设置麻将桌、麻将牌招揽赌客刘某丁、王某甲等5、6人以“推筒”的形式进行赌博6天左右,史某某向庄家每次赢取赌资的10%进行抽头渔利。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被告人韩某甲组织赌局,史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安排人员维持秩序、放哨等,韩某甲负责组织赌博、结算账目等,招揽赵某某、郭某某、王某乙、闫某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设置赌桌、赌具等设施,先后分别在史某某经营的张家口市桥东区王家寨附近顺发汽修厂内和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机场附近一大厂房内,利用“押宝”的形式聚众赌博达30天左右。史某某、韩某甲向参赌人员收取“上庄费”及庄家赢取赌资的10%进行抽头渔利。

三、违法事实

2019年6月9日19时许,张家口市公安局胜利路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内依法处理乔某某报警警情过程中,乔某某与史某某、刘某甲、崔某某一方发生口角继而在派出所办案区互相殴打,致使该所民警无法正常处理案件。史某某、刘某甲、崔某某、乔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违法行为人史某某、刘某甲、崔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赌博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赌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机动车所有权证登记栏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举报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林某某、郝某某、刘某丙、赵某某、郭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纠集被告人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等人,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手段追讨债务,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史某某为了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等人,以辱骂、威胁以及软暴力的方式,逼迫被害人田某某还钱,非法限制田某某人身自由,以殴打、侮辱、威胁、辱骂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韩某乙还钱,多次非法限制韩某乙人身自由;被告人史某某、韩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少龙

助理检察员:吕英杰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崔某某、刘某甲、韩某甲现均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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