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史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722198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因赌博2016年11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8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史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许昌市魏都区北顺河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距北大街交叉口西三十米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乙醇定量测定,被告人史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22mg,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联系电话:13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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