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史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3********,汉族,专科毕业,昆明**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8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史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炫威”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史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10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史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0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