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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史某(曾用名史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泗县人,务工,住宿州市泗县**小区**栋**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3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史某通过微信联系并提供照片,伪造了姓名为马敬伟、证号为xxxx的A2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同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通过长深高速临沂东出口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出示上述证件意图逃避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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