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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乙、王某丙等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街**号**单元**。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号。2016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2014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未满十八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园**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楼**单元**号。2010年2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13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5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十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 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在电话中与被告人史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遂约至阳泉市巨兴小区门口殴斗,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赵某某等十人,期间由被告人王某乙提供工具;被告人史某乙纠集王某丙(另案处理)、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均至阳泉市巨兴小区门口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赵某某、张某某、史某甲、尚某某、李某乙对史某乙持械殴打或拳打脚踢。致使史某乙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皮肤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史某甲、尚某某、王某乙、史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与被告人史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各纠集多人约至指定地点进行殴斗,李某甲等人持械对史某乙进行殴打,致史某乙受伤,破坏公共秩序。各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史某甲、尚某某、王某乙、史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晔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史某甲、尚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史某乙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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