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镇**村,2020年3月26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刘**,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临渭区**镇**村,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2008年底以来,南师农牧商贸协会负责人黄**(已经起诉),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以南师农牧商贸协会的名义以及渭南中益粮油有限公司股向村民吸纳股金,并发展史*、刘**等人为站干,其中站干史*以南师商贸协会的名义非法吸收21人存款156.04万元,以渭南中益粮油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13人存款30.45万元,共计涉及非法吸收存款186.49万元,均未兑付。站干刘**以南师商贸协会名义非法吸收14人公众存款28.12万元,以渭南中益粮油有限公司名义吸收7人公众存款8.6万元,共吸收群众存款36.72万元,已兑付0.6万元,未兑付36.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史*、刘**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新娟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现取保候审,刘**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