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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二小”),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住武乡县******号。2019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武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2020年6月12日被武乡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共计向9人贩卖毒品“筋儿”36次,重约25.95克,收取毒资9345元。

1.向李某甲贩卖毒品“筋儿”3次,重约3克,收取毒资1080元。

(1)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红星小区附近,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儿”5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490元。

(2)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红星小区附近,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儿”2小包,重约0.5克,收取毒资190元。

(3)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红星小区附近,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儿”4小包,重约1克,收取毒资400元。

2.向李某乙贩卖毒品“筋儿”4次,重约3.8克,收取毒资1300元。

(1)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向李某乙出售毒品“筋儿”3小袋,重约0.8克,收取毒资300元。

(2)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红星小区附近,向李某乙出售毒品“筋儿”2小包,重约0.5克,收取毒资150元。

(3)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红星小区附近向李某乙出售毒品4小包,重约1克,收取毒资350元。

(4)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李某乙出售毒品5小包,重约1克,收取毒资500元。

3.向段某某贩卖毒品“筋儿”8次,重约7.6克,收取毒资2670元。

(1)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2小包,重约0.5克,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2小包,重约0.5克,收取毒资20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2小包,重约0.5克,收取毒资200元。

(4)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5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500元。

(5)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3小包,重约0.8克,收取毒资300元。

(6)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3小包,重约0.8克,收取毒资300元。

(7)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5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470元。

(8)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段某某出售毒品“筋儿”5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500元。

4.向魏某甲出售毒品“筋儿”2次,重约0.5克,收取毒资200元。

(1)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向魏某甲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重约0.25克,收取毒资100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红星小区附近向魏某甲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重约0.25克。收取毒资100元。

5.向李某丙贩卖毒品“筋儿”9次,重约3.35克,收取毒资1105元。

(1)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史某某五次向李某丙出售毒品“筋儿”,共计7小包,重约1.65克,收取毒资600元。

(2)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史某某三次向李某丙出售毒品“筋儿”,共计3小包,重约0.9克,收取毒资285元。

(3)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向李某丙出售毒品“筋儿”3小包,重约0.8克,收取毒资220元。

6.向岳某某贩卖毒品“筋儿”3次,重约1.3克,收取毒资530元。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向岳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重约0.3克,收取毒资130元。

(2)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向岳某某出售毒品“筋儿”3小包,重约0.8克,收取毒资300元。

(3)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向岳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重约0.2克,收取毒资100元。

7.向贾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次,重约0.3克,收取毒资20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向贾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重约0.3克,收取毒资200元。

8.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5次,重约5.8克,收取毒资2160元。

(1)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史某某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2小包,重约0.5克,收取毒资200元。

(2)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5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500元。

(3)2020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3小包,重约0.8克,收取毒资260元。

(4)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5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500元。

(5)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7小包,重约1.5克,收取毒资700元。

9.向魏某丙出售毒品“筋儿”1次,重约0.3克,收取毒资100元。

2020年1月,被告人史某某在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向魏某丙出售毒品“筋儿”1小包,重约0.3克,收取毒资1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李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燕

检察官助理:史愈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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