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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昭阳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案后依法于同年10月17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全案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史某某与孔某某(另案处理)、范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另案处理)到旧圃镇刘某某家中,后五人相约到洒渔镇史某某家里喝酒,在喝酒过程史某某和刘某某二人玩喝酒划拳打耳光游戏,后两人因该游戏发生争执继而升级为抓打,孔某某、范某某、常某某三人上前帮史某某的忙,四人先后使用皮带、鞭子等工具殴打刘某某身体,待孔某某、范某某、常某某等三人睡后史某某又用刘某某的拐棍殴打刘某某身体至凌晨,2019年6月10日凌晨五时许,孔某某等人醒来后,史某某让孔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抬丢至史某某所住安置房的广场上,刘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中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死因为创伤性休克致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施某某、史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另案处理犯孔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相关刑事照片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与他人持皮带、鞭子、拐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史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审讯视频及物证已随案移送在孔某某等人一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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