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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天津市河西区**网吧**,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宿舍。2017年8月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11月16日分别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系天津市河西区**网吧**。2017年9月2日8时50分许,史某某因打扫网吧卫生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史某某随即到网吧旁厨房内取得菜刀一把,返回网吧,持菜刀猛砍王某某头部、颈、胸部、四肢处数十刀,至王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菜刀砍击身体多部位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提取笔录;

6.**网吧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温德强

2018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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