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1637,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乾尚通讯科技公司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发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新甸镇仁和村复兴屯)。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对通过徐某某向被害人牛某某谎称其即将承揽哈尔滨市阿城区一标的为人民币3700万元的通信工程项目,欲将其中2000万元的工程转包给牛某某,但需先行缴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牛某某对此信以为真,于2019年5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祥泰人家小区附近向史某某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5万元。次日,史某某将上述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经侦查,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记事、转账记录、收条、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牛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洋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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