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史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路**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兴龙路136-14号504室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包软中华香烟。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70元。
2.2020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史某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至喜亭街429号楼502室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金项链2条、吊坠2个、金手链3条、小金手链1条、kitty猫手链1条、金锁3个、金耳环2对、金戒指1个、白金吊坠1个、银手镯2只、银锁1个、银项链1条、华安玉印章1个。上述被盗物品中的部分金饰由被告人史某分两次卖给金店,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13053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中的部分金饰价值人民币15072元。
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起获部分被盗金饰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被告人史某于2020年3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史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翁某某、俞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史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142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7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史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15页。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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