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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建军合同诈骗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二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史建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镇**宿舍**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史建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建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史建军位于高某区**街道**村**口的房屋被拆迁,后取得位于高某区淳溪镇**商务区**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共计3套拆迁安置房(上述房产于2020年2、3月份实际建成并交付)。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史建军因赌博欠他人大量钱款无法归还,其通过签订房屋卖卖合同出售房屋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先后将上述3套房产重复出售给吴某某、孔某某等7名被害人,骗取房屋首付款合计人民币19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史建军通过上述方式,将位于高某区**镇**商务区**幢**单元**室的房屋以总价人民币6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吴某某,骗取其首付款人民币36.5万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史建军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又通过上述方式,将该房产以总价人民币6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孔某某,骗取其首付款人民币21.3万元。

2.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史建军通过上述方式,将位于高某区**镇**商务区**幢**单元**室的房屋以总价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袁某某,骗取其首付款人民币17万元。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史建军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又通过上述方式,将该房产以总价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夏某某,骗取其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史建军又再次通过上述方式,将该房产以总价人民币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其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3.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史建军通过上述方式,将位于高某区**镇**商务区**幢**单元**室的房屋以总价人民币5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丁某某,骗取人民币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史建军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又通过上述方式,将该房产以总价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取首付款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史建军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赌债及个人挥霍。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史建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史建军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孔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史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银燕

检察官助理:周志辉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建军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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