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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史某某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原**)******,住砀山县****小区****单元**被告人史某某2004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疫情未执行),后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2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某某谎称其孩子出事,需要大量烟酒,骗取被害人洪某某117664元烟酒。

2、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史某某谎称其亲戚、朋友出事,需要大量烟酒,在砀城镇香格里拉小区门口“壹度便利”超市骗取被害人郭某某80000元烟酒。

3、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史某某谎称其亲戚、朋友出事,需要大量烟酒,在砀城镇北关“卫斌”烟酒店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71500元烟酒。

被告人史某某在骗取上述被害人的烟酒后,随即转卖给赵某某的烟酒店和老谢副食烟酒店,卖得的烟酒钱被史某某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

4、2020年4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自己曾经是饭店厨师的身份,骗取被害人戴某某的信任,史某某谎称给自己店里厨师、老板买手机,从戴某某手机店骗走四部手机,手机型号分别为:一部“OPPOReno3Pro”手机,价值3400元;一部“OPPOReno3”手机,价值2700元;一部红色“苹果11”手机,价值5700元;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价值5700元。随后,史某某将骗到的一部“OPPOReno3Pro”手机、一部“OPPOReno3”手机、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以885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另外一部红色“苹果11”手机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外,史某某还以结其他货款为由,骗取戴某某4400元现金。后史某某将上述骗得的赃款归还其赌债。

5、2020年9月11日至9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谎称其购买股票被套、银行卡被冻结,骗取被害人田某某31600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史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故黄派出所民警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708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瑞峰

检察官助理:姜  伦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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