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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807号

被告人史*良,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云南**建设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史*良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巷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史*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良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良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史*良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良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姗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良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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