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史拐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余庆县**镇**村**组**号。于2009年1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8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现住余庆县**镇**房**单元**室。于2009年2月25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窝藏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犯抢劫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窜至余庆县松烟镇觉林村木瓜组史某某家附近,等史某某起床去放鸭子时,趁机潜入史某某家卧室内,待史某某放了鸭子回来锁好门外出后,史某某在史某某家卧室的床顶上盗窃到现金24800元。史某某盗窃到现金后欲离开时,因发现史某某家进出的房门都被锁了,便在史某某的卧室内躲藏等待机会逃离。2020年8月14日12时许,史某某在自己的卧室内发现史某某盗窃了自己的现金后,便要求史某某归还,不准其离开。史某某拒不归还其盗窃的现金,并与史某某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史某某用木方将史某某头部打伤、用嘴将史某某的手部咬伤。史某某受伤后,便放开史某某,史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史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2、2020年8月14日22时许,从史某某家抢得现金后逃离的史某某,来到被告人林某某的家中,将自己抢劫并把人打伤后逃跑的事情告知林某某,二人一起在林某某家客厅内清点了史某某抢劫所得的现金。之后,史某某拿了部分现金给林某某,作为其在林某某家中吃住的费用,林某某同意史某某在其家中吃住,并外出为其购买了香烟、衣物、食品等生活用品。2020年8月15日15时42分,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家中将二人抓获。
被告人史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及物品照片、民事诉状、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和搜查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史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仍然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并为其提供食宿等服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史某某曾经故意犯罪,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史某某对老年人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林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林某某作案时系已满70岁的老年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史某某、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史某某的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林某某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上,建议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12年至14年,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史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文富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余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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