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史向前,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向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史向前谎称自己能代为疏通关系、帮助被害人史某某办理其弟取保候审等事宜,骗取30万元后离开本地,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侦破案件报告、农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及转账回执、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等;2.证人陈某某、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向前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向前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史向前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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