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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检公诉一科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被抓获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览表边防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4月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永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0日移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4日至7月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9日至8月8日,自2019年9月9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25日下午,永兴县**镇**村的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丁等人在史某甲家里打牌赌博。约15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外喝酒后来到史某甲家要求参与打牌赌博,史某甲不愿意,双方发生争执,史某某将牌桌掀翻,史某甲用拳头将史某某鼻子打出血,遂两人扭打起来。两人被在场的史某乙等人劝开后,被告人史某某回到自己的租住房内找到一把匕首插在腰间,又手持一把长刀冲出去追赶史某甲。在场的村民见状后将史某某手中的长刀夺走。史某某仍继续追赶史某甲。当史某甲跑至史某某租住房门前斜坡摔倒后,史某某从腰间抽出匕首朝史某甲的胸腹部、背部、臀部等处连捅数刀,导致史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史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死者史某甲系单刃刺器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刘某某、史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永兴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持匕首捅刺被害人的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检察官助理:谢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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