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史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8********,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镇**路**巷**号。被告人史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由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史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史某,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1月13日,被告人史某以调解孟某甲与李某某买卖字画退钱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0元。立案前已经退还人民币39000元,立案后已将剩余161000元全部退还。
被告人史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收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孟某乙、孟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史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恩斯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史某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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