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史某彬,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8********,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彬长期以来吸食毒品,且多次向粱某某、苏某某等人贩卖毒品。2020年8月9日9时许,民警在蒙某市新安所镇南景街**号被告人史某彬家中,从史某彬左裤包内查出一个蓝色塑料密封袋,该密封袋内装有176颗毒品小麻可疑物(175颗红色片剂、1颗绿色片剂)。经称量,175颗红色片剂毒品小麻可疑物净重16.40g,1颗绿色片剂毒品小麻可疑物净重0.09g。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小麻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彬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彬以贩养吸,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6.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史某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旭
检察官助理:李维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彬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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