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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柳亚东等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亚东,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经事先共谋,先后在江苏省无锡市、南京市、昆山市、扬州市等地,利用Blued交友软件寻找并邀约男同性恋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通过合伙作弊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872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朱某某至无锡市梁溪区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740元。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张某某至苏州市吴中区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788元。

3.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方某某至南京市秦淮区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5560元。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魏某某至南京市秦淮区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4000元。

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徐某甲至南京市秦淮区某棋牌室打牌,两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3000元。

6.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徐某乙至南京市江宁区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22440元。

7.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葛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35600元。

8.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李某某至昆山市某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100元。

9.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通过Blued交友软件邀约被害人林某某至扬州市广陵区文昌百汇广场不二橙棋牌室打牌,三被告人合伙作弊骗得被害人林前人民币6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的户籍信息、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魏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葛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的供述与辩解等;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柳亚东、陈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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