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史亚某,男,1991年2月27日生,身份证号410327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2009年7月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2011年11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6年3月犯盗窃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8928元;2019年5月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4000元,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亚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2月2日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因对被告人史亚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 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史亚某在洛阳市西工区洛阳市中心医院6号楼11楼病房外走廊处,趁走廊上病床上周某某的妹妹熟睡之机,将其肩膀处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价值17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亚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亚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延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史亚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