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台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至6月8日,被告人台某某八次以每公斤人民币37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盗窃来的铜排897公斤,后加价卖出。经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铜排价值人民币4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金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台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收购他人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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