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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至6月8日,被告人台某某八次以每公斤人民币37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盗窃来的铜排897公斤,后加价卖出。经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铜排价值人民币4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金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台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规收购他人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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