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6时10分许,被告人台某某驾驶冀A*****重型自卸货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307线北边(定魏线56km+900m)时,将步行的薛某某撞倒,造成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台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台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台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台某某现在辛集市**乡**村**街**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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